• 翟东 律师
  • 执业年限:5年
    贵州-贵阳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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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性        别:
出生年份:
1993
从业机构: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证件号码:
15201201910080008
联系电话:
157****7482
个人简介

翟东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一大批高质量案件,一致获得当事人好评,以精湛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尽自己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代理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取得胜诉,特别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行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和刑事案件方面有突出的思维模式,在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审败诉后二审取得胜诉,有再审取得胜诉,行政取得胜诉等经典案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职责! 一、刑事经典案例 (一)、公诉机关诉花某某盗窃罪并建议量刑10-11年后经辩护转变为职务侵占罪并最终量刑2年6个月(该案减刑8年以上)。 2018年花某某与其老丈人陈某某、舅子陈某某一起成立xx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业务为百货批发及超市零售,陈某某及花某某主要负责批发及超市零售,老丈人陈某某主要负责财务,为方便公司经营管理,经过所有股东同意,一致决定用花某某老丈人陈某某的私人银行卡作为支付及收款的卡,并将该卡的支付密码告诉所有股东,后老丈人陈某某将卡绑定微信,作为超市经营收款之用,花某某在平时超市售卖商品的过程中,利用老丈人陈某某的手机放在超市柜台这一特点,于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之间通过微信转账及二维码付款给自己两个微信资金为710458元,其中二维码付款563253元,微信转账147205元。后被其他股东发现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报案,公诉机关以盗窃公司财务710458元公诉至法院。 案发后花某某父亲找到翟东、李世全律师,并依法委托我所,我所指派翟东、李世全律师为花某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花某某,并依法在会见过程中作了详细会见笔录,根据花某某向承办律师陈述,其老丈人陈某某的银行卡密码为所有股东知晓,且股东三人均私自将超市零售款及发货款项私自转为自用,其中花某某舅子陈某某还将转账的款项购买了住房及门面,老丈人也私自将款项取出,但不知道用途。如果花某某所说属实,那本案就不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特征,且在所有股东都有私自转账的情况下,本案应当同行为同定性。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赶往检察机关,并将花某某所述整理成文字,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花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法律意见,并当面和检察官进行了沟通,检察官经过审查依然认定花某某构成盗窃罪,对承办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不予采纳,为了慎重起见,承办律师再次会见花某某,并再次要求花某某要如实陈述,不能虚假陈述,方便承办律师开展辩护,在得到花某某再次如实陈述后辩护人再次前往检察院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并书面向检察院提出调取花某某舅子陈某某、老丈人陈某某的微信及银行卡交易记录,以证实花某某所陈述的银行卡密码为所有股东都知晓、其他股东也私自转账自用这一事实,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院也调取了其他两位股东的交易记录,承办律师经过阅卷发现,花某某老丈人陈某某私自将经营所有的卡内50余万元取现自用,花某某舅子陈某某私自将经营所用的卡内40余万元转到自己微信自用,连非股东的陈某某老婆也在将经营所用的卡内转账20余万元,在掌握这些事实后承办律师再次前往检察院书面向检察官提出本案花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的意见,并提出如果花某某构成犯罪,其他股东也构成犯罪这一意见,但很遗憾,检察官再次不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并以花某某盗窃老丈人陈某某710458元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花某某判处10年-11年有期徒刑,案件到了法院后承办律师多次找到法官,沟通了本案存在的问题。后法院依法对本案排庭,承办律师出庭辩护,并提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即便构成犯罪,花某某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根据所有股东的口供,犯罪金额也不可能是710458元,而是563253元(所有股东陈述147205元属于进货款项,并非花某某转账私用),本案如果定花某某犯罪,或是定何种犯罪,其他两位股东也应当受到花某某受到的对等处罚。 承办结果: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于2022年2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决花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依法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犯罪金额仅为563253元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公诉的710458元金额、定性盗窃、量刑10-11年建议均不采纳,公诉机关收到判决后未进行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甲某某组织卖淫罪、包庇罪一案减刑五年以上: 2019年甲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包庇罪起诉至法院,因组织卖淫罪起点量刑期限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之包庇罪,综合刑期在六年六个月以上,后翟东律师通过会见、阅卷等认为甲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掌握这一思路后翟律师积极和检察院及法院沟通,后检察院采纳翟东律师意见,撤回对甲某某组织卖淫罪的指控,法院采纳翟东律师意见以包庇罪判处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件成功为甲某某挽回五年以上人身自由。 (三)、乙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8年乙某某因口角与受害人发生纠纷,后将受害人打伤,经鉴定后受害人构成重伤二级,案件到了检察院后翟东律师认为乙某某有自首、坦白等等从宽处理情节,加之受害人有过错,赔偿获得谅解等,翟东律师多次向检察机关申请不起诉,后该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最终该案件不起诉。 (四)、丙某某盗窃案: 2019年丙某某在某工地入口处看见一辆雅迪电动车,观察四周无人后将电动车偷走,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翟东律师介入后认为该案件证据不足,加之雅迪电动车年代已久,盗窃金额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翟东律师果断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意见,后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不批准逮捕。 二、民事经典案例 (一)、中益公司一审本诉被驳回反诉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后二审改判支持中益公司一审本诉诉请案。 案情简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2018年贵州省某研究所为建设草业研究基地,通过招投标开展前期建设工作,2018年年底中益公司中标,双方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研究所将位于贵州省长顺县的研究基地建设承包给中益公司,同时,合同约定包干价款为4554097.97元,合同中多处对本工程变更、增加量约定需要按照贵州省16定额计算工程造价,逾期交付工程需要以工程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益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研究所在没有变更施工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要求中益公司变更施工内容,并将中标图纸上的楼地面要求变更施工为道路,这一变更就势必导致原本的工程量大大加大,且施工难度也会加大,原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也不能完成,为此,中益公司多次找到研究所,并协商解决方案,中益公司要求变更和增加施工内容需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需要出具设计图纸,中益公司按图施工,但研究所口头向中益公司承诺,因为其为国家事业单位,变更图纸和重新签订合同会很麻烦,中益公司只要按照研究所要求施工完毕,研究所会按照合同约定的16定额对变更和增加部分重新计算价款,中益公司得到该口头答复后继续施工,直至本项目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中益公司找到研究所做结算,研究所以未经其确认为由,拒不支付增加和变更部分工程价款,并提出涉案工程合同约定为包干价款,除去未建设部分只愿意支付中益公司420万,这一要求中益公司完全不能接受,因研究所愿意支付的金额还达不到合同工价款,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中益公司准备走司法程序。 承办过程:2021年中益公司依法委托本所代理其起诉研究所建设工程案,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承办律师代理本案,承办律师通过审查中益公司提供的材料,并去涉案工程现场实地查看施工内容后整理起诉思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研究所收到起诉材料后以涉案项目逾期交付为由反诉中益公司承担违约金200余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都以失败告终,同时,中益公司向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而研究所不同意进行鉴定,并提出涉案项目是包干价,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案件的司法解释不能鉴定,即便工程有增加量及变更量也是中益公司在未经研究所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研究所不会给付该增加及变更的工程款。在承办律师多次和法官沟通的情况下,法官同意中益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在多次现场勘验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涉案项目总造价为5608741.37元,后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总造价5608741.37元,减去研究所已经支付的420万,研究所本诉部分需要向中益公司支付140余万元。反诉部分因中益公司逾期交付工程216天,给研究所造成损失,中益公司需要支付研究所违约金160余万元,相互抵消后中益公司需要支付研究所20余万元。收到一审判决后承办律师仔研究了判决理由发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在征得中益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本案二审,并提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中益公司承担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30%(违约金1682622.41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加重中益公司的举证责任,在涉案工程逾期竣工交付方面让中益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该认定未兼顾本案中中益公司及研究所的合同履行情况,且对违约金的认定金额错误,没有以实际损失为准、未判决研究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双方合同约定、法律适用上不一致,未体现统一性等观点,二审进入开庭后下达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支持中益公司的上诉请求。 承办结果:在代理人的不懈努力下,二审支持代理人的观点,并于2022年3月下达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研究所向中益公司支付工程款项140余万元,中益公司向研究所支付违约金45万元,相互抵消后研究所需要向中益公司支付工程款95万元,并判决驳回研究所对中益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李某某诉房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诉请被全部驳回案 案情简介:技工学校因教学需要,拟建设新校区,为此,房产公司与技工学校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协议,该份协议第一条约定房产公司为“技工学校新校区迁建项目”的首选单位,第二条约定房产公司帮技工学校完成贷款三亿元,期限5年以上,年利息不高于3%,同时帮助技工学校办理五年政府贴息等,房产公司为履行与技工学校签订的协议,便与李某某协商,由双方共同承接技工学校建设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李某某帮技工学校得到政府部门建校批复意见后,房产公司于2014年3月1日前支付代建费300万给李某某,李某某帮技工学校完成建设资金有政府批文或与银行形成贷款协议且在第一笔建设资金到账后三日内房产公司支付李某某375万,李某某帮技工学校得到政府部门建校资金批文或与银行签订正式贷款协议后房产按照项目总造价8%支付李某某。上述协议签订后房产公司找到代建公司,代建公司进场进行建设,李某某则通过社会关系帮助技工学校办理升高职事宜,并着手贷款事宜,后新校区如期完成建设,技工学校也从中职升高职。完成建设后房产公司找技工学校做结算,但技工学校以房产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同时李某某和房产公司因为支付合作费等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房产公司向李某某支付418万元,但李某某认为房产公司应按照新校区建设的总造价的8%计算合作费,计算结果为3100万,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李某某将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其支付合作费3100万。 承办过程:本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和房产公司了解情况,房产公司向承办人提供了本案相应材料,承办人向法院申请阅卷得知,李某某向法院提供了100多份证据材料,由于材料过多,承办律师经过一段时间的梳理后发现,李某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在履行房产公司与技工学校的合同义务,由于技工学校抗辩房产公司没有完成义务,此时,李某某起诉房产公司的证明责任就不仅仅是举证履行与房产公司的合同,更重要的是举证证明其使用合法手段完成了房产公司与技工学校的合同,从表面上看,本案贷款3亿元及升高职确实完成了,但是谁完成?怎么完成的成为了本案关键,在梳理了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后承办人发现证据虽多,但均不能够直接证明其完成了义务,更多体现的是李某某找关系的证据。找到该突破口后承办人以李某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完成义务,且李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正好证实了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方找所谓的社会关系的事实,该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并非法律所倡导,应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由于案情复杂且证据众多,本案历经4次开庭后于2022年7月下达判决。 承办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基本采纳了代理人全部代理意见,驳回李某某对房产公司3100万元的起诉请求,本案全部获得胜诉。 (三)万某某被冒领结婚证后调解离婚案 案情简介:2004年万某某与高某某自由恋爱,后发展为同居关系,双方于2004年至2012年共生育四个孩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高某某脾气暴躁,双方经常吵架,高某某经常对万某某家暴,在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折磨下,万某某于2013年初离家出走,在省外务工多年未回家,也没有与高某某联系,在外务工期间,万某某结识其他男子,并发展成为结婚对象,就在双方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万某某已于2013年5月与男子高某某领取结婚证,现万某某未离婚,不符合办理结婚证条件。万某某得知该信息后很诧异,虽然自己确实与高某某有过恋爱关系,并同居生下孩子,但是从来没有与高某某领取过结婚证,怎么无缘无故就办理了结婚证,为了弄清楚真相,万某某去到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查看了档案,才发现结婚证照片上的人并不是自己,只是身份证是自己的而已,万某某随即找到高某某,高某某陈述是因为万某某离家出走后为了给双方孩子办理上学事宜及上户口,就喊其他女性以万某某身份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万某某对此完全不知情,得知这一消息后万某某认为当地民政局严重不负责任,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想要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争取权益。 承办过程: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承办人办理该案件,承办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当地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虽行为作出的时间已经超过5年,但是根据行政法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起诉期限超过的,被耽误的起诉期间可以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本案的起诉期限应当从万某某发现结婚证被冒用之日计算,为此,在代理律师的代理下,该案以行政诉讼起诉当地民政局,一审法院以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万某某收到裁定书后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万某某依旧不服,再次提出再审,再审以起诉超过最长保护期为由不予支持,无奈之下,万某某只能以民事离婚为由起诉高某某到当地法院,民事法官收到起诉相关材料后认为万某某没有亲自去领取结婚证,也没有与高某某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本案原告万某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承办律师分析,如果该案不能通过民事离婚解决的话,万某某极有可能会被这个结婚证跟随一辈子,为此,承办律师找到承办法官,仔细向法官表达了案件可能产生的后果,并认为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的结婚证是被冒领的,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在未被撤销之前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主体资格存在,承办法官接受了这一观点,但认为该次起诉原告万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与高某某感情破裂,依法不应当判决离婚,在收到第一次不准予离婚判决书一年后万某某以民法典规定的收到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分居一年再次起诉的,应当判决离婚之规定再次起诉,收到起诉后律师和法官多次做原、被告工作,后双方自愿在法院调解离婚。 承办结果:该案经历行政一审、二审、再审,经历民事第一次起诉及第二次起诉后终于在各方的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离婚,解决了困扰万某某被冒领的结婚证,承办律师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与万某某取得联系,当听到自己已经离婚成功时万某某激动的说不出话,不断的重复感谢律师等话语。 三、经典行政案 陈某某行政赔偿案: 2018年陈某某因未取得合法手续建房被城管执法局及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后陈某某找到翟东律师,翟东律师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虽房屋为违章建筑,但城管执法局在法律上不具备强制执行权利,无权拆除房屋,且下达拆除决定书后当事人还在诉权保护期间,被告拆除行为无法律依据,行政行为违法,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后该意见被法院采纳,该案件成功为当事人挽回130余万损失。

项目经验

翟东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一大批高质量案件,一致获得当事人好评,以精湛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尽自己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代理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取得胜诉,特别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行政、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和刑事案件方面有突出的思维模式,在代理的案件中有一审败诉后二审取得胜诉,有再审取得胜诉,行政取得胜诉等经典案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职责!

工作地点

主要工作区域:贵州-贵阳

具体办公地点:贵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西南环路96号